荔波县律师——谈谈对哪些商品、服务的经营者应追究刑事责任?
对哪些商品,服务的经营者应追究刑事责任? 1993年10月31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,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划定:;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,应当支付医疗费,治疗期间的护理费,因误工减少的收进等用度,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糊口自助具费,糊口津贴费,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糊口费等用度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,应当支付丧葬费,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糊口费等用度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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